2023/06/30
2023年著作
張弘潔: 第二次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國際審查對台灣兒少公共衛生政策之啟示

作者:張弘潔老師 (第一兼通訊作者)

期刊名稱:台灣衛誌

發表日期:2023.06.30

 

發表文章:第二次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國際審查對台灣兒少公共衛生政策之啟示

The implications of the second review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ldren’s rights to national policies on child public health in Taiwan

 

前言

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「兒童權利公約」,確立未滿十八歲之兒少,作為權利之主體,該公約課責政府建立法規和制度,確保兒少在公民、政治、社會、文化等多元層面之權利。我國政府於2014年透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(以下簡稱「兒約施行法」),開始執行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進行政策面、制度面和資源面的改善。兒童權利公約之落實,藉由國家報告之審查機制進行監度,其目的在透過外部之國際審查,對我國政府之執行,檢視其進展,並提供落實意見。審查過程中,我國政府、非政府組織和兒少,均可就其觀點,提交執行或觀察報告,國際審查委員閱讀書面報告和實地訪查後,提供「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」(以下簡稱「結論性意見」),政府需要進行後續之回應和管考。依照「兒約施行法」第7條,該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,而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,因此, 2017年我國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,2022年提出第二次的國家報告,國際委員於11月14至18日進行實地審查會議。兩次國際審查可見的變化在於,相較於第一次,第二次國家報告,各界提交更多份、更多元的報告書。除了非政府組織(NGOs)報告和由NGOs協助之兒少報告倍增,另外新增6份兒少自行提交之兒少報告,和新成立之「國家人權委員會」的獨立評估意見,均為第一次國家報告時所未見,此顯示我國更多團體關注兒童權利,提供多元的報告;更重要的是,兒少獲得充權和培力(empowerment),了解其權利,獨立展現其意見。再者,第一次結論性意見共98項,第二次結論性意見降至72項, 內容包括肯定修法之進展,並提出關切重點與建議,也是一種進步。本文之目的在於討論第二次國際審查的過程和結論性意見中, 健康相關議題,對台灣兒少公共衛生政策之啟示。